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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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35号案原告佛山市佛郎斯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2-20 16:51: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佛郎斯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3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0000及利息120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5月13日下午15时20分、15时3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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