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应胜、邓佩仪:
本院受理原告汤啟荣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起算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两被告对上诉第1、2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2月17日10时30分、10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