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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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33号案原告唐少乐与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2-20 16:46: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少乐与被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3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建华、邹锦全、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4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14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Ο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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