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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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7号案原告陈赛卿诉被告李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1-22 17:22:1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惠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赛卿诉被告李惠君(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贵屿镇北林泰凌东区六街8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1103426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苑路名汇苑3座1102房,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你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5万元从2012年5月26日起、5万元从2013 年1月5日起按利率(年息6.55%、月息0.55%、日息0.018%)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13年1月26日为1996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焕桃、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何丽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郭焕桃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4月14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22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同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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