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勇辉:
本院受理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彭栋、被告彭勇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府前路新世界花园E座703室,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410017916)、被告彭锡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案的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3月1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同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