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栋:
本院受理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彭栋(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金山村罗家湾村民组30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809025036)、被告彭勇辉、被告彭锡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案的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因无法向被告彭锡云送达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故取消原来的2014年1月24日上午开庭时间,变更为2014年3月1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同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