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锡云:
本院受理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彭栋、被告彭勇辉、被告彭锡云(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新桥村檀门口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41205505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6-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2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何丽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3月1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同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