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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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何XX诉被告佛山市南海XX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4-01-22 17:18:52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德瑞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盛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德瑞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22-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你司支付原告支票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1650元(从2013年8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焕桃、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何丽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郭焕桃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3月28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22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同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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