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翟乃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告翟乃宁(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大湾镇古西村3队,公民身份证号44282119701008201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翟乃宁赔偿原告128311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上述第一项损失;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人民陪审员陈燕华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曾婉慧担任。本案定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2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同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