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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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及有关事项提示

区人民法院2013-06-05 09:4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申请人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申请前,须了解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不能得以实现或不能得以全部实现)和有关事项:

一、执行风险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案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予以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11、被执行人除生产、生活必需用具、用品外,短期内确无履行能力的1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已被宣告失踪或经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因违法犯罪被投放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15、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恢复生产或生活困难的16、对被执行人的仅有财产拍卖、变卖不成,申请人又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

执行终结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发生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况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赔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有关事项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司法协助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对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外且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均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费用的承担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和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在案件执结时由执行法院裁定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该费用。为减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如申请人坚持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有义务及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去向、经济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所在地等情况予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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