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区人民法院2013-06-05 09:41:57

1、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起诉被告不当的,原告应撤回起诉后另行起诉,原告仍坚持起诉的,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过高,其超出法律保护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所增大的诉讼费用应由其承担。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反诉,均应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受理,由此会导致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或因其另案起诉而延误起诉时机的后果。

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期限预先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或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予预交的,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仍坚持起诉的风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或延长理由的,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5、不能举证和逾期举证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当事人不按本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其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组织质证,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况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的风险。原告应严格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9、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的,依法公告送达,由此会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亦可能出现案件难以执行甚至不能追回诉讼费的后果。

10、被告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风险。被告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且保全费不退的后果,原告胜诉后其诉讼目的亦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甚至连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也无法追回。

11、财产保全的风险。当事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导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全部实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仅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已足额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因受处理案件的时间、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在案件执行阶段存在处理该财产所得的实际价款低于实施保全措施时的财产价值的情况。

1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执行的风险。当事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逾期,本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执行。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