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陈某桐与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冯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案

区人民法院2018-09-05 15:04:00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桐向人民法院与被告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冯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冯某云确认欠原告陈某桐借款本金1500万元,两被告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予原告;二、两被告如期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后,原告即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如两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需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原告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四、本案受理费603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过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3号车间A、车间B、宿舍楼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3号土地使用权并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2016年4月11日,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3号车间A、车间B、宿舍楼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根据上述房地产现状,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涉案土地及房地产价值为2611.75万元。之后,本院向佛山市高新区国土规划和城市建设局发函及依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南海段征地拆迁的公告》【南府(2016)39号】,查明上述土地及房产的规划用地性质已变更为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且位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车辆段用地范围内。据此,债权人岑嘉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涉案土地及房产的评价过低且涉案土地及房产用途从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并已纳入佛山地铁3号线(狮山车辆段)控制及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高于评估价,待涉案土地及房产拆迁补偿后进行财产分配,能更好的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土地与房产的拍卖。

(二)裁判结果

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及房产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且位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车辆段用地范围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尽量维持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现状,且应暂停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和房产不宜继续拍卖,遂作出(2016)粤0605执异336号执行裁定:中止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3号车间A、车间B、宿舍楼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3号土地使用权一宗的执行。本案第三人李建辉不服,提出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执复172号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兴建地铁,推进城市升级改造,优化完善交通结构,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是政府的重大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立足于实际情况,支持了异议人的请求,既维护了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配合了政府的工作、推进了政府民生工程的推进,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