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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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珍诉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区人民法院2017-06-28 14:48:30


李某珍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小区地下车位水浸车案件审查要点裁判

关键词 水浸车 物业服务合同 司法政策  

裁判要点

1.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案涉暴雨积水致使小区内地下车位停放车辆浸水致损也即水浸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法律关系认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而非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2.对被告提出案涉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审查后综合考量并未支持,即案涉暴雨情形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3.对于近年来发生的所谓水浸车引发民事诉讼案件,该类型案件,需要对事件整体有宏观的把握,需要向社会做出清晰的回应,但每件案件各有不同,故应对于具体个案进行仔细分别、研判,并结合具体个案不同将裁判思路合理贯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2016)粤060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2016630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珍诉称,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某某园南海管理处)与原告签署《南海某某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物业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向原告提供其名下车位(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某某园B型地下车库B102号,以下简称该停车位)及该停车位车辆停放的管理服务。2015年10月4日,天降暴雨,雨水涌入车库,因车库排水系统故障及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未尽到应有的管理服务义务,导致原告车牌号为粤YKP300的车辆被困车库并因长时间积水浸泡损毁,导致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20400元,车辆购置税损失人民币34444元,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54844元。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违反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而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的总公司,应对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应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法律之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4844元,并判令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为物业合同关系,被告承担的是物业服务相关的责任,而非财产保管责任。1)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双方没有达成对于车辆保管一致的意思表示;2)保管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实践类合同,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原告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保管的意思,虽然车辆是停在地下车库,但是车钥匙一直是由原告持有,涉案车辆的占有权及使用权始终没有进行让渡,因此不能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内的行为是交付保管物的行为;3)原告支付的费用,根据物业合同为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而非保管费,则被告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在合同中有较为明确的约定,主要是用于停车位、业主共有部位、共同设施的维护,这才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来决定。2.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议,被告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保养,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在根据天气气象的预报,2015年国庆期间会有较强的台风登陆广东,佛山市及周边地区会有强降雨影响,从2015年9月29日起,被告已经开始在小区的公告栏、以及每户洋房的入户大厅公告,提示业主进行相关的预防工作,并且对停车场的停车位排水、防洪、排水渠位置进行了巡查。2015年10月5日下午1点半开始,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在发现雨水开始流入车库后,已经立即开始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防洪应急沙包的堆放。1点56分,物业的值班人员发现了园区一侧的排水河水流位置上涨迅速,已经逼近防洪警戒线,后物业公司开始采用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业主移走车辆,同时加派人员增加抽水泵进行排水。到了2点10分左右,雅瑶河道即小区旁边的河道水位已经高过了园区的警戒线,导致河水反涌进小区,自此小区的积水已经无法通过现有的正常的渠道进行排除。根据被告统计,在这次抢险过程中,累计投入水泵22台、抢险沙包300余个、出动人力70余人,由此可见被告在此次事件的过程中通过事前进行提示、事中集中人力物力抵御洪灾、事后及时采取多种途径救援等方式,已经履行了一个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3.本次事件是由于2015年10月4日开始的强台风而导致的大暴雨,河涌的洪水流水量巨大导致反涌所致,属于被告以及原告都无法避免及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况。1)首先,根据2015年这次彩虹台风的媒体报道,这是佛山近66年来最强的台风,根据佛山市气象局提供的数据,10月3日至5日,全市共有196个降雨量的监测站,其中123个监测站降雨量超过100毫米,9个自动监测站降雨量超200毫米,降雨量最大的地区为顺德均安、南海及三水,而南海地区3日的累计降雨量达到了256.8毫米,仅雅瑶小学自动监测站4日20时至5日20时录得的累计降雨量就已经达到193.9毫米,这场暴雨已经被气象局定为大暴雨量级,属于作为一般人无法预见的量级。2)小区的浸水是由于当时的暴雨及河涌反涌的双重作用,虽然涉案车库符合政府要求的建筑设计的排水要求,但是由于当时河涌的水位已经远高于排水位,积水无法排出,因此只能出现河水倒灌进小区的情况。而小区的排洪口位是政府根据当地的水文历史以及关于建筑物防洪排水的相关建筑要求确定的,这个要求一般要求是小区住宅的防洪排水要满足三十年或者五十年一遇的降水,此次的降水已经超过了政府记录的当地历史最高排水位,足以可见此次降水严重程度确实是无法预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种不可抗力也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4.如果按照物业合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也违背了民法里的公平原则。1)首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提供的服务为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及管理,那么相应的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为15元每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对业主的财产承担过重的保护义务的话是违背了公平性的。2)在该次事件中,被告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造成涉案车辆损失的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也有一部分车主也是因为操作的问题导致了在水中发动车辆,从而产生了更大的损失。对此,原告也是有明显的过错的。3)被告已经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已经尽到了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以及尽最大努力减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的意见。另外补充一点,原告认为被告需承担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是混同了车辆保管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小区的全体业主均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基于车位业主身份签订了车辆物业服务合同及交纳车辆物业服务费,与小区内其他业主基于住宅业主身份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性质是一样的。被告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是小区共有部位的物业服务,并不是对业主住宅或者车位上的财产提供保管服务,如果因为大暴雨导致业主家中住宅财产受损,这种并非由被告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因为业主车位中的财产被淹受损,这种并非被告行为导致的损害,也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南海某某园管理处成立于2005年12月,主营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隶属于被告某某园物业公司。2012年1月,原告取得了房地产权属人被登记于其本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某某园B型地下车库B102号汽车位(以下简称案涉地下车位)的房地产权证。2014年1月,原告取得了登记其本人为所有人、号牌为粤YKP300、品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案涉汽车)、注册日期为2014年1月7日的机动车行驶证。同年1月6日,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案涉汽车的车辆购置税34444元。2014年11月29日,原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机动车辆09综合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4日2015年12月3日,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赔偿限额为34万(新车购置价被记载为34万元)。受台风彩虹环流影响,从2015年10月3日20时开始,佛山市各区出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的降水过程。不久,南海某某园的B、C型地下车库内开始进水。接着,位于案涉地下车位的案涉汽车被水浸泡。约在10月5日下午三点多,原告被邻居通知案涉汽车被水浸。约在当日下午五点多,案涉车辆被推出地下车库。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案涉保险公司)达成《定损协议书》,约定案涉汽车按推定全损处理,并将案涉汽车定损金额确定为319600元,同时约定案涉汽车残值归保险公司,原告需配合中标方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其后,案涉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19600元。再后来,原告向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就案涉汽车损失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与原告签署《南海某某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案涉物业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原告购买的案涉地下车位交付后,由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向原告主要提供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服务等;3.车位场地所有权人应向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汽车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5元/月。

又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某某园商品住宅区由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于2007年12月分别取得了南海某某园一期B型、C型地下车库一层的《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编号为:南验证(2007)1110号、111号)。南海某某园所在地块被山体、雅瑶水道环绕。

以及诉讼中原告申请调取南海某某园B型地下车库在2015年10月4日10月6日期间的视频,而被告南海某某园管理处未能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供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630作出(2016)粤060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珍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二、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某某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某某园管理处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2016)粤060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原告购买了案涉地下车位,并与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签订了案涉物业协议,双方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案涉物业协议的约定,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负有对地下车库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义务。原告的案涉汽车停在其自有产权的案涉地下车位上,而被告向原告收取是每月15元的物业管理费,并非保管费,因此原告主张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理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案涉汽车停在案涉地下车位上被水泡,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是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义务。并且,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向原告提供车位物业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原告正常使用车位,保障案涉汽车财物安全。因此,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作为一家专业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平时应加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在所在小区遇有特定事件时,提前通知业主防范、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积极避免损失扩大等均应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应有之义。分述如下:首先,2015年国庆期间的强台风虽属特殊气象,但气象部门事先有相关预报,且无充足证据证实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事先对业主进行了有效的防范提醒通知。其次,当时正值国庆假期,小区业主通常较多外出,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应调配好人力以应对假期物业服务的特别所需,但无证据证实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对此作出了特别安排。第三,案涉地下车库出现水流入车库情况后,无证据证实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及时通知了业主将车辆转移出地下车库以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第四,相对于小区内其他未被水淹的地下车库,案涉的B、C型地下车库遭遇水浸,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对此并未作出充分、合理、有据的解释、说明,未提供专业技术部门或职能部门的水浸原因分析,未对相关设施设备当时能够正常有效运转进行充分举证。第五,案涉地下车库发生水浸车后,虽然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采取了一定的抢险排险措施,但对于一家专业、知名、大型的物业服务企业,措施的实际效果尚未达到有效减灾防害的程度。据此,应当认定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未完全尽到案涉物业协议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义务,亦未尽到其应负的提前通知防范等义务,故其对于原告所有的案涉汽车受损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不可抗力的抗辩。当时的天气不仅事先被气象预报,且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作为专业、知名、大型的物业管理机构,熟知其管理的小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应当对如此天气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具有较高的预见要求和能力,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两被告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案涉汽车的损失确实存在特殊的气象因素,且被告仅每月收取15元的物业管理费,从权利义务相平衡的角度考量,考虑案涉车辆使用折旧,鉴于车辆购置税因系依据相关税收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在案涉保险机构已作相应理赔的情况下,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是被告某某园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故原告诉请某某园物业公司对被告某某园南海管理处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尚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过上述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一、小区内地下车库停车位发生水浸车事件的法律关系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案件审理对此争点首先考察双方举证的中所签署的书面合同等文书、文件,更主要的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认定并不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即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作出该认定既综合了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上评价双方的意思表示,又明确回应了部分社会上指责物管在此类事件中应承担较重责任的部分法律上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具体事实会有所不同,相应的法律关系也未必与本案一致,但是在本案中,作为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被告,其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一准确定性,在法律上经得起推敲,在社会效果上也有较好的导向作用。

二、不予认定当事人提出不可抗力抗辩

被告于本案中以案涉水浸事故的暴雨为不可抗力作为抗辩提出。对于被告方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曾经于前几年的相似案件审理中出现过,审理法院有的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有的则不予认定,并曾引发法律界及社会的讨论。

至原告起诉本案,由暴雨引发的社会通称水浸车事件已经发生有多年,且被告方系属于专业、知名、大型的物业管理机构,于本案2016年审理中依然以不可抗力抗辩2015年发生的案涉水浸车事件,显然不能获得支持。

对于该类涉及面较宽、带有一定公共性的案件本案裁判说理较好的发挥审判案件中司法政策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近年以来,部分暴雨等恶劣天气暴露出来我国城市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当多的城市内涝包括在住宅小区发生水浸车事件,究其根源在于城市发展对于城区排水系统建设缺乏宏观规划和合理论证。毫无疑问,这种应对大规模灾害天气,哪怕仅仅是暴雨所带来排水问题,并非单一个人、机构、社团等民事主体可以胜任,而综观其他国家对于城市城区排水也均作为公共市政安排进行解决。在我国,尽管民间和部分学者对此发出了相当的质疑,但是官方始终未明确对由于市政排水设施不力而在暴雨天气对公民财产乃至人身权益致损应当如何承担,更不必提相关赔偿补偿,而是仅仅以静默态度对应;进而相关当事方也只能将所受损害转而诉诸常规民事诉讼由司法程序解决,以期得到部分权利救济。

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大量暴雨排水不利所致的水浸车案件,其中司法政策的考量和社会诉求的引导,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而融入裁判之中,作为公共权威对于该类型事件部分地作出合理回应。这也成为对承办法官在案件中说理和判处的一个考验。人们经常提到的一个维度:司法是衡平的艺术。在本案中,原告方作为业主,正常合理的使用物业即案涉的停车位,为其依约支付了合理的费用,但是自己所拥有的汽车这一重要财产却无所保障。法院受理为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所代表的社会关注度绝非仅仅局限于发起诉讼的这位原告,实际上市民社会大部分中间阶层所瞩目。而作为对方的物管企业,在短期市政排水不可能得到大幅度改善的前提下,法院审理和裁判的每一个细节可能都会导致行业的一方面困境

本案判处及说理,结合了个案的具体实例,在对物管方面,明确否定了其不可抗力抗辩,避免了物管企业在后续可能出现恶劣天气时对于履行其职责出现懈怠、推诿情况又结合该案情况,详细分析指出了被告物管企业应有作为、可以作为,而并未作为、未能很好作为的几个方面,以法律思维的严谨从一个侧面为物管企业改进工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及纠纷提出全面的建议。另一方面,明确确认该案双方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为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结合被告每月仅收取15元管理费的事实,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相平衡角度充分说理,合理裁判确定赔偿金额,妥善有效的化解了纠纷,平息了争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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