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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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仕交通肇事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适用

区人民法院2014-09-11 11:34:25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禁止重复评价 

裁判要点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将逃逸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重要依据,且人民法院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裁量刑罚时不能再对逃逸行为进行评价,进而加重对其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80号(2013年3月29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仕驾驶湘DD****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凌某二人行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洪湖路石门实验学校门口路段时,遇同方向的被害人潘某某驾驶桂A3****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叶某某、霍某某二人右转弯驶入学校门口,谢某仕强行从潘某某的右侧快速通过,致使两车碰撞,造成潘某某、王某某倒地受伤,其中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谢某仕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辩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是在其相对的方向行驶,当时被害人没有打灯便左转弯进入学校;两车没有发生碰撞,而是坐在其车后座的女子腿部碰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仕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经被交警部门作为依法认定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且法院在对被告人裁判定罪时已经将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一情节予以考量评价,所以在裁量刑罚时不能再以肇事后逃逸作为升格被告人刑罚的情节,所以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范围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案例注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不仅应当考虑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还要考虑被告人对事故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不负事故责任或者仅负次要责任,则不能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以被告人负事故同等以上的责任为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依法以此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在处理被告人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过程中,也是以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以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时则不能再以逃逸行为作为加重被告人处罚的情节,否则就会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作出了双重评价,加重了对被告人的责任及处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正确把握逃逸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裁判刑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过程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加以适用,但对其采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如果交警部门以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来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他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人民法院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时,可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量刑时不能再以逃逸行为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依据有多种时,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等,且各种依据都能独立导致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肇事后逃逸不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根据,而是作为加重被告人处罚的情节加以使用。第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依据有多种,但除了肇事后逃逸外,其他情节都不能独立导致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肇事逃逸应当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根据,不能作为加重被告人处罚的情节适用。在被告人谢某仕交通肇事一案中,交警部门以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依据作为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根据,且案件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引发事故的过错。因此,法院根据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时,已经对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进行了一次评价,不能再以该行为作为升格其刑罚档次的情节加以适用,否则就是重复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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