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206号
饶丹琪:
本院受理原告何继园与被告陈伟毫、饶丹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粤丰好纺织品经营部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206号案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1639.50元及利息114605.86元(以400163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4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8日);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