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791号之一
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79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丹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380046.54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000.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