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77-1号
陈竹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盛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汝升、陈竹翠、陈振棠、周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67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盛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汝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4833.76元、罚息65289.59元、复利293.5元(前述暂计至2024年8月7日,自2024年8月8日,分别以本金1100000元、利息4833.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对被告陈振棠、周燕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绸直街8号一座1601房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佛禅不动产证明第0011570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以最高债权余额16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4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盛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汝升、陈竹翠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