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92-4号
彭炜勤: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梁月冰、彭炜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29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月冰、彭炜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7599.61元、利息及罚息14207.9元,并以57599.6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二、被告梁月冰、彭炜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三、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9.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月冰、彭炜勤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