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91-12号
苏文龙: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告苏文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29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23年12月22日的信用卡(卡号:4033920072627526)欠款本金76050.69元、利息25940.21元、分期分期利息5755.71元,及以前述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8.16元;由被告苏文龙负担2419.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按其应负担的份额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