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5824号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可明、徐小桃、李泽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7 15:38: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24    

徐可明

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可明、徐小桃、李泽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24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可明在9500000元本息(利息以9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徐可明实缴全部认缴出资之日止)范围内就(2020)粤0605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东爱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徐小桃在500000元本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徐小桃实缴全部认缴出资之日止)范围内就(2020)粤0605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东爱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李泽贵在17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可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李泽贵在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小桃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30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可明、徐小桃、李泽贵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330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