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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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59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黎展航、海口秀英区依能饮品经销部、佛山依能酒水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11-27 15:38: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95    

海口秀英区依能饮品经销部、佛山依能酒水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黎展航、海口秀英区依能饮品经销部、佛山依能酒水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95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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