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95号
海口秀英区依能饮品经销部、佛山依能酒水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黎展航、海口秀英区依能饮品经销部、佛山依能酒水商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95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