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824号
徐可明:
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可明、徐小桃、黎伟文、李泽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2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雅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伟文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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