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红杉融汇(深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拉宝(佛山)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麦鸿豪与被申请人红杉融汇(深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启建、李启海、被执行人易拉宝(佛山)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8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85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红杉融汇(深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0605执2124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7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易拉宝(佛山)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李启建为(2023)粤0605执2124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易拉宝(佛山)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麦鸿豪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