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614-1号
谭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姜文军、赵慧琴、谭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614-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姜文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9735.60元、利息5665.16元、罚息49.10元、复利44.37元,合计675494.23元【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次年12月4日调整)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分别以所欠的借款本金669735.60元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5665.16元为基数计付复利】;2.被告姜文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132元;3.原告对被告姜文军提供抵押的位于****【证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赵慧琴对被告姜文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谭文涛对被告姜文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上午9时15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