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644-1号
卫润颜、潘锡球:
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卫润颜、潘锡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644-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潘锡球、卫润颜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7894.24元、利息347.46元、罚息3.57元、复利0.1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6日,从2024年5月27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暂按当前执行利率2.83%(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37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调整;2.被告潘锡球、卫润颜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729.82元;3.被告潘锡球、卫润颜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原告对被告潘锡球提供抵押的位于***的房产(粤***)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