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247号
钟小英:
原告佛山市华色塑料有机板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小英、陈润准、阳江市阳东区顺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24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阳江市阳东区顺富工贸有限公司、钟小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2135.05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华色塑料有机板材实业有限公司;二、陈润准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阳江市阳东区顺富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华色塑料有机板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71元(佛山市华色塑料有机板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华色塑料有机板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71元,阳江市阳东区顺富工贸有限公司、钟小英、陈润准负担557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华色塑料有机板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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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