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耀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凤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耀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63048.9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广东凤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二、驳回广东凤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376.22元(广东凤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耀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凤桂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