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224号
庄御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裕丰福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御卿、广州市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2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为: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89515.55元及违约金(以89515.5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790.311元(前期律师费7000元+后期89515.55元×2%);3.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5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秀娟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