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410号
容勇、容并波:
本院受理原告龚伟诉被告容勇、容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汤镜波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