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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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083号原告佛山市鑫燕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6 18:49: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28083

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鑫燕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083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如下:

一、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2240元、202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14元及以货款32240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鑫燕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鑫燕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303元(佛山市鑫燕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伟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鑫燕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03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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