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3299号]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6 18:40: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299号之一

赵国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329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国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90538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二、被告赵国安应以上项货款490538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1%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由被告赵国安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0.13元,被告赵国安负担8820.04元。被告赵国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8820.04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8820.04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3130.0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7元,被告赵国安负担3030.02元。被告赵国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费3030.0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友铝制品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二十六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