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7479号原告陈明裕诉被告周彦龙、张继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6 18:37: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479号之一       

周彦龙、张继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明裕诉被告周彦龙、张继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74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周彦龙、张继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6278元,及以86278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陈明裕;二、驳回原告陈明裕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为1956.9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956.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