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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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742号原告佛山市芸鸿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张泽鑫、张秀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6 18:35: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742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张泽鑫、张秀真: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芸鸿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张泽鑫、张秀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5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6502.7元,及以126502.7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佛山市芸鸿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二、被告张秀真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芸鸿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为298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张秀真连带负担2812.8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2812.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190.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佛山市南海真之玉内衣有限公司、张秀真连带负担1122.7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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