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伦海:
本院受理原告何凯与被告周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97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周伦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386657.19元及利息54037.3元,并支付以386657.1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从2024年6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何凯。被告周伦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伦海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预缴的7910.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