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124号
项赛湖:
原告宋能伟与被告项赛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项赛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能伟返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22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81元(原告宋能伟已预交),由被告项赛湖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宋能伟。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