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651号之一
谭运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顾氏张姐水果批发部、张春霞诉被告谭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165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谭运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顾氏张姐水果批发部支付货款721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2167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顾氏张姐水果批发部、张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9.07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629.0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