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875号之一
钟诚、佛山市新泓兆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铁龙与被告钟诚、佛山市新泓兆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48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新泓兆装饰有限公司、钟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铁龙支付9658元及逾期利息(以9658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为50元(原告张铁龙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新泓兆装饰有限公司、钟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张铁龙多预交受理费50元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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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