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774号
蓝一俊、邓小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萍与被告蓝一俊、邓小丹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77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水电费258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6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3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