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744号
江剑飞: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睫驾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剑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74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所有损失29230元(因被告交通事故赔偿垫付款6700元,被扣车及停车费7000元,被扣车拖欠49天租车款14700元,汽车维修费用83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9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