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552号
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董美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55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至2024年1月29日止的租金671563.04元予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以18615.97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以58624.28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240.25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每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257.01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项均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的租金及使用费共187951.64元予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11049.8元予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应以9460.8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31日起,以372.8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5日起,以505.6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9日起,以710.6元为本金从2024年2月20日起,各项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四项清;六、确认被告贵州黔农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54480.5元归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七、被告董美美对被告贵州美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佛山南供悦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520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8.05元,三被告负担1424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24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