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951号
李助:
本院受理原告孔海彬与被告李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95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有使用费11609.68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4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孔海彬;二、驳回原告孔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