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美婷:
本院受理原告区泽荣与被告张伟烽、康健南、韦卓均、林美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2561号],一审判决后,张伟烽不服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605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张伟烽无需向被上诉人区泽荣支付1368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