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植奇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大好景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植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2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植奇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大好景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357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4357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大好景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4.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