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120-2号
杨勇:
原告马伟宾、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普天布行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1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杨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510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2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普天布行、马伟宾;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普天布行、马伟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24元(原告马伟宾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普天布行、马伟宾负担381.34元,被告杨勇负担1713.9元。被告杨勇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马伟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