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振欣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惠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精钻雅石材有限公司、陈永涛、王明、张康福、李北江、杨国杰、凌桂海、刘仁方、陈心锐、李远森、李棣洪、佛山市南海区进福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振欣铝业有限公司、李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841号案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38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腾空并返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红岗脚环镇路南(土名为“火砖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60%(约6484.8平方米土地及上盖建筑物);2.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红岗脚环镇路南(土名为“火砖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土地及上盖建筑物60%的占有使用费(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日止,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土地及建筑物租金标准计算);3.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红岗脚环镇路南(土名为“火砖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土地及上盖建筑物60%的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以实际欠付的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