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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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379号原告王清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聚沣鞋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沣鞋业有限公司、高晓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6 11:47: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市南海聚沣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聚沣鞋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沣鞋业有限公司、高晓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37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市南海聚沣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2197元并以721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王清平二、驳回王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118.16王清平已预交),由王清平负担469.16元,佛山市南海聚沣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64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王清平多预交的1649,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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