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110-1号
汤和先:
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和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0110-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1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汤和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077.3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300元;二、汤和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220.18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公摊维修费12.20元;三、驳回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