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2282-1号之一
李水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28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