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驿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驿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9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南京驿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质保金38268.22元予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南京驿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质保金38268.2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9.33元(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驿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述受理费849.33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