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93号之一
邓土金、邓水友: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彬与被告邓土金、第三人罗润桐、邓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的起诉状副本、《申请书》、应诉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19493号及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换普通程序、变更当事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邓土金向原告支付货款118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18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为895.2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邓土金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冼伟芬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