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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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493号之一刘宇彬与被告邓土金、第三人罗润桐、邓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8:35: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93之一

土金、邓水友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彬与被告邓土金、第三人罗润桐、邓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落款日期2024年10月16起诉状副本申请书应诉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19493及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换普通程序变更当事人)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邓土金向原告支付货款118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18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895.2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邓土金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冼伟芬独任审理,于2025114上午9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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